智能网联汽车侵权责任的认定
谈萧;智能网联汽车侵权责任认定面临传统法律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二元框架虽具有制度延续性,但需通过动态解释方法以实现技术适配。为解决“机动车一方”概念的模糊性,引入“准保有人”概念,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为双重标准重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并建立分级过错判定体系,以应对不同智能化等级的责任形态差异。产品责任框架的适用应限定于智能驾驶系统,通过“实质控制标准”界定生产者责任边界,并借助“缺陷推定规则”破解技术复杂性带来的障碍。两大责任框架存在竞合,应运用数人侵权规则处理复合致损事故,同时排除高度危险责任等替代路径的适用可能性。通过法律解释实现制度功能的拓展,在维系法律体系稳定性的同时,有效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需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时事新闻版权争议的缘起与司法回应
陈全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时事新闻版权上摇摆不定的态度,从表面上看由法律条文表述歧义造成,是由独创性高低之争衍生出的可版权性争议,实则是人工智能技术颠覆现代新闻生产方式,进而深刻解构新闻专业主义的结果。在智能化新闻生产模式下,新闻创作在“去专业化”的同时也具有“再专业化”的趋势,传统的创作原则已无法独自作为时事新闻版权制度的理论支撑,需要进一步扩展该制度的理论来源。现阶段,人工智能投资者付出的资金和管理成本成为决定新闻产业兴衰的重要影响因素,投资原则成为时事新闻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合理性。司法机关应当将投资原则引入裁判说理中,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必要的考量,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新闻产业的共同发展。
组织法思维下平台规则效力判定
刘浩然;平台规则是数字平台发挥组织功能的核心工具和有序运行的制度保障。平台规则是作用于私人领域内的组织性自治规则,既区别于国家权力主导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因涉及公共利益而有别于合同行为。据此,传统私法维度的格式条款无效理论和公法维度下的效力审查机制在治理平台规则时均存在适用依据上的困境。平台规则具有公私双重属性,立足平台规则的组织性自治规则属性,可引入公私法融合的组织法思维来寻求平台自治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在组织法进路下,平台规则不仅需要在程序上确保平台参与者共同意志的生成,还要在实体上符合平台组织内参与者的整体利益。
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竞争法保护
陈立毅;姚万勤;对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现有三种法律保护模式均存在不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进行保护得到司法支持,但需要规范化;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缺少法理支撑;通过增设特别权利进行保护难以实现框架、逻辑的自洽。在财产权人格理论、侵权行为理论、利益均衡理论视角下分析,制作者基于人格意志对非独创性数据集合享有财产权益,侵犯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构成侵权,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保护范围也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限度。可以考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以该法的“一般条款”为指引,对侵犯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具体规定,允许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对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正当使用以及善意使用。
在线模式下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调整优化
陈鹏宇;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治理普及推动行政处罚在线化,大量行政处罚依托数据体系、数字平台自动化、标准化作出。在线模式下行政处罚证明活动发生数字化转向,人工收集证据转变为技术手段收集证据,行政主体证明转变为行政机关协同证明,新增了在线处罚特有的证据种类。传统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缺乏新型证据提取、技术手段取证、证据完整性审查等,难以回应在线模式下行政处罚的新需求。我国应当完善在线模式下行政处罚调查收集和审查认证证据的特殊规则,完善利用技术收集证据、线上取证程序、禁止非法技术手段取证、技术合格证明、自动化行政处罚程序证明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