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03期
智能网联汽车侵权责任的认定
谈萧;智能网联汽车侵权责任认定面临传统法律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二元框架虽具有制度延续性,但需通过动态解释方法以实现技术适配。为解决“机动车一方”概念的模糊性,引入“准保有人”概念,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为双重标准重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并建立分级过错判定体系,以应对不同智能化等级的责任形态差异。产品责任框架的适用应限定于智能驾驶系统,通过“实质控制标准”界定生产者责任边界,并借助“缺陷推定规则”破解技术复杂性带来的障碍。两大责任框架存在竞合,应运用数人侵权规则处理复合致损事故,同时排除高度危险责任等替代路径的适用可能性。通过法律解释实现制度功能的拓展,在维系法律体系稳定性的同时,有效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需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时事新闻版权争议的缘起与司法回应
陈全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时事新闻版权上摇摆不定的态度,从表面上看由法律条文表述歧义造成,是由独创性高低之争衍生出的可版权性争议,实则是人工智能技术颠覆现代新闻生产方式,进而深刻解构新闻专业主义的结果。在智能化新闻生产模式下,新闻创作在“去专业化”的同时也具有“再专业化”的趋势,传统的创作原则已无法独自作为时事新闻版权制度的理论支撑,需要进一步扩展该制度的理论来源。现阶段,人工智能投资者付出的资金和管理成本成为决定新闻产业兴衰的重要影响因素,投资原则成为时事新闻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合理性。司法机关应当将投资原则引入裁判说理中,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必要的考量,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新闻产业的共同发展。
组织法思维下平台规则效力判定
刘浩然;平台规则是数字平台发挥组织功能的核心工具和有序运行的制度保障。平台规则是作用于私人领域内的组织性自治规则,既区别于国家权力主导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因涉及公共利益而有别于合同行为。据此,传统私法维度的格式条款无效理论和公法维度下的效力审查机制在治理平台规则时均存在适用依据上的困境。平台规则具有公私双重属性,立足平台规则的组织性自治规则属性,可引入公私法融合的组织法思维来寻求平台自治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在组织法进路下,平台规则不仅需要在程序上确保平台参与者共同意志的生成,还要在实体上符合平台组织内参与者的整体利益。
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竞争法保护
陈立毅;姚万勤;对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现有三种法律保护模式均存在不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进行保护得到司法支持,但需要规范化;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缺少法理支撑;通过增设特别权利进行保护难以实现框架、逻辑的自洽。在财产权人格理论、侵权行为理论、利益均衡理论视角下分析,制作者基于人格意志对非独创性数据集合享有财产权益,侵犯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构成侵权,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保护范围也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限度。可以考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以该法的“一般条款”为指引,对侵犯非独创性数据集合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具体规定,允许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对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正当使用以及善意使用。
在线模式下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调整优化
陈鹏宇;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治理普及推动行政处罚在线化,大量行政处罚依托数据体系、数字平台自动化、标准化作出。在线模式下行政处罚证明活动发生数字化转向,人工收集证据转变为技术手段收集证据,行政主体证明转变为行政机关协同证明,新增了在线处罚特有的证据种类。传统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缺乏新型证据提取、技术手段取证、证据完整性审查等,难以回应在线模式下行政处罚的新需求。我国应当完善在线模式下行政处罚调查收集和审查认证证据的特殊规则,完善利用技术收集证据、线上取证程序、禁止非法技术手段取证、技术合格证明、自动化行政处罚程序证明等规则。
涉老金融消费中的适当性义务
鲁晓明;李晓晴;我国适当性义务规则以金融消费者系有限理性人为基础,规则设计围绕金融消费者虽具基础信息处理能力但决策能力显著不足的特征构建,系以弥补金融消费者决策能力为目标的保护范式。老年金融消费者整体呈现信息处理能力不强、决策能力易受非理性影响的弱理性特征,且个体差异明显。现有适当性义务在保护老年群体方面存在不足。应补充面向老年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规则,在对老年金融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的基础上,构建分级适当性义务标准。
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防控中公众信息披露行为的规制反思——以《传染病防治法》的隐性规范为中心
胡国梁;信息供给不足是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防控的天然难题,而现行立法在形式上所确立的纵向传染病信息报告机制难以独立应对信息供给问题。公众信息披露行为在传染病风险预警和风险识别方面的积极效应,有助于推动信息供需失衡问题的解决。《传染病防治法》内含对公众信息披露行为的隐性规范,公众信息披露行为的合法性毋庸置疑。隐性规范的设置虽有其立法层面的逻辑支撑,但所存在的制度局限仍有可能让立法目的落空。理性规制公众信息披露行为的前提是对规制场景和规制对象予以反思。在具体规制层面,需要谨慎认定“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行为,遵从严格比例原则规制违规披露信息行为,规制权力的发动还应当秉承尊重科学的原则。
数字时代老年人网络消费权益的保障机制建构——从“功能适老”到“权益适老”的过渡
杨曦;在数字经济时代,App的适老化改造主要关注“功能适老”(消费便利性),“权益适老”(消费公平性与保护)附属其中。然而从既有的网络消费投诉案例看,夸大宣传、欺诈等消费陷阱问题突出,同时,自动续费、自动扣费隐匿了消费陷阱,出现了表面适老的情况。维权不畅等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权益适老”成效不足。政策优先级偏差、平台利益驱动和无特殊保护机制是“权益适老”缺失的原因。首先,应当以“权益适老”为核心进行立法,并建构标准评估体系。其次,应当设计特殊权利保护机制,明确撤销权适用,为特殊商品和服务设置消费后悔权。落实平台责任,完善看门人责任。最后,通过数字培训、法律援助等方式提高老年人的数字素养,达到实现权益的效果。
我国法律咨询公司监管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
龚宇;我国法律咨询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如违规承接诉讼业务、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问题。法律咨询公司在法律地位等方面区别于律师事务所,需要为其设计不同于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机制。从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角度看,有必要完善我国法律咨询公司监管机制。但当前的监管机制存在专门监管规范缺失、监管主体缺乏专业性和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当前监管实践未能把握法律咨询公司的特殊性、司法行政部门无法参与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忽视行业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等。对此,应当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市场准入、行政备案和信息公开等监管方式,并推动行业协会和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活动。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的构建
李学军;刘慧萍;“骆某猥亵儿童案”“百色高中教师性侵未成年女生”等案件,暴露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存在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难题。现有综合型证明模式和综合情境认定原则虽关注被害人陈述可信性审查,但面对核心证据缺失、辅助证据价值凸显及证据矛盾频发的新型案件,存在取证不全面、审查维度单一的问题。本文提出构建“核辅兼顾”证据标准。该标准以动态证据观重塑认识论,融合类案思维、“由证到供”侦查模式与证据标准阶段论,建立“侦查固定易灭失证据—起诉强化核辅印证—审判构建证据链体系化审查”分层机制。同时,创新设置转述证据采信、品格证据有限准入等规则,借助大数据技术构建智能分析系统,既延续被害人陈述核心地位,又通过阶段化指引提升证据质量,为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司法公正提供解决方案。